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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释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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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发布实施,管理的对象是那些场所?
    答: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261号令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58 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管理的对象是娱乐场所,即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2、酒吧、网吧、电影院、剧院、工人文化宫、文化馆和单位自办的舞会等算娱乐场所吗?
    答:根据新《条例》中的定义,酒吧、网吧、电影院、剧院、工人文化宫、文化馆和单位自办的舞会等都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一些酒吧和洗浴中心等场所虽然也有营利目的和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其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企业内部不对社会公众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如机关、工矿企业为自己员工举办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的场所,这些都不属于新《条例》管理的范围。
    3、新《条例》的实施主体是哪些部门?
    答:新《条例》的实施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4、申办娱乐场所应先向哪个部门提出,一般经过哪些程序,是否有限制,公众有知情权吗?
    答:新《条例》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将收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新《条例》指出,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新《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新《条例》还规定,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在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总量和布局要求、审批标准未公布前,娱乐场所审批仍按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新批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新《条例》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5、新《条例》对经营场所在经营中必须具备的保障和条件有哪些? 
    答:新《条例》对经营场所在经营中必须具备的保障和条件有:(1)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3)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4)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5)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6)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7)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8)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9)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6、新《条例》对场所的经营有哪些限制?为什么要做这些限制? 
    答:新《条例》对场所的经营限制有:(1)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2)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此限制原因:(1)此规定是参考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娱乐时间的规定。中国的娱乐场所是大众消费场所,不鼓励通宵达旦的娱乐。通宵达旦不但有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生活。不仅如此,我们向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征求意见时,他们也反映两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经营管理人员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所以大多数经营者都支持国家规定凌晨2点钟停止营业。此外,我们还考虑到,凌晨2点之后属于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劳累,事故隐患不易发现,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管理的薄弱时段。综合上述原因,国家决定在凌晨2时至早8时这一时段应当停止营业。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经营者合法收益的有效规定。(2)歌舞娱乐场所属于人际交谊的大众消费场所,成人在交际中举止行为如果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的话,势必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歌舞娱乐场所的音响分贝也会在一定程度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7、新《条例》加大了对娱乐经营的监督管理力度,群众也能参与监督,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条例》第33、34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8、国家公务员及其亲属为什么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经营?
    答:这是根据《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的一些规定而制定的,夫妻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关系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防止地方保护伞的形成。
    9、除了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他们的主要分工?
    答:《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管理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违法行政、乱审批、不作为不监管群众如何举报?
    答:对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以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8;对管理公务人员的,可以向该公务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府市长电话12345、公务行为监督电话96666举报。

政策法规处整理,供局领导参考  2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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