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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 二00六年上半年县(市、区)执法机构办案情况通报
出处:市行政执法总队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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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案件质量,结合落实《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以及《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考核评估办法》,特别是针对执法机构办案数量、质量和格式文书的使用情况,市总队执法监督处于5月底至6月中旬,先后对14个县(市、区)执法机构进行了办案情况的督查。现将有关情况分析总结如下:

一、案件数据分析:

  截至5月31日,全市14个县(市、区)执法机构共办理一般程序立案登记154件,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案件127件,占82.5%;音像经营单位违法案件10件,占6.5%;书报刊经营单位违法案件8件,占5.2%;娱乐场所违法案件3件、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违法案件3件、演出场所违法案件3件,各占1.9%。

  截至5月31日,各执法机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含简易程序)共189件,其中适用一般程序的135件,占71.4%;适用简易程序的54件,占28.6%。累计处以罚款184家次,共计44.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家次,共计3954元;没收财物9家次,共计3792件;停业整顿9家次;吊销许可证2家次;不予处罚1家次。已结案件173件(其中含54件简易程序)。

  从办案数据分析,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立案总量偏少,以一般程序立案处罚仅154起,这与当前文化市场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个别县(市、区)的立案数量明显偏少;二是案件类型单一,网吧类案件(含简易程序)有181起,而群众举报最多、市场面最大、存在问题最为突出的出版物市场立案仅8起(其中印刷复制企业0起),而广播电视类则无一起案件,这也是不正常的;三是罚没财物数量偏少,特别是根据案件处罚决定,从中体现出来的没收非法出版物数量仅为9件,与市场现状以及群众举报情况形成了较大反差;四是部分执法机构简易处罚案件数量较大。

二、案件质量分析:

  好的方面:一是依法受理举报,及时如实立案,未发现行政不作为现象;二是处罚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未发现行政执法越权现象;三是定案证据基本真实,调取证据基本合法,未发现处罚无法定证据的现象;四是合理公正裁量,多数案件处罚恰当;五是文书格式基本统一,使用基本规范,未发现没有使用新文书的现象。

  从各县(市、区)的办案质量看,一直以来办案较为规范的执法机构,如萧山区、余杭区、江干区执法大队等办案质量稳中有升,富阳市执法大队在去年步入全市前列后仍在继续进步,而办案质量长期处于全市中下游水平的建德市、淳安县、拱墅区执法大队有了明显进步,尤其是建德市进步更大。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查立案阶段:现场检查文书中存在“案由”、“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及条款”、“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等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情况仍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经过领导审批同意,违法经营物品暂扣以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理解错误或计算错误;强制措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混淆;立案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认不清,仍存在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店门店作为被处罚主体的情况还有不少。

  (二)调查取证阶段:多数调查询问笔录过于简单,部分笔录缺少调查人的签名及执法证号,缺少对被调查人的权利告知;少数笔录缺少对被调查人身份的确认;有的案件甚至出现一个执法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给2个行政相对人在做调查询问笔录、两名执法人员同时给多名行政相对人做调查询问笔录的情况;办案取证单一,重笔录,轻物证。部分案件取证简单,只有一份简单的调查笔录,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整个案件显得“头重脚轻”;需要根据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进行处罚的案件没有对“非法经营额”以及“违法所得”的数量的调查核实,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三)处罚决定阶段:当场处罚决定书普遍存在管理使用混乱,法律法规填写不准确,处罚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同时给予2种处罚的问题较多;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少数存在处罚幅度不一致,明显有失公正公平的情况;告知书、决定书也存在表述模糊、逻辑混乱、版面设计随意的情况。

  (四)适用法律方面:法律适用时对条款项理解错误或者对法条的条款项表述不明确;如调查明确是“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并经鉴定为“合法音像制品”的,没有依法解除强制措施、返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没有按照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加处3%的罚款。个别案卷还在运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五)办案程序方面:先调查后立案的情况、处罚告知送达时间与处罚决定时间达不到3日的情况仍存在;出版物案件出现未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未按规定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的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未在告知书中写明,告知时,当事人对是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见表示五花八门,有的只有当事人签名,没有意见表示;停业整顿以及吊证案件缺少集体讨论记录,重大处罚案件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停业、吊证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抄告相关部门。

  (六)执法文书方面: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相关文书落款时间出现前后矛盾、当事人签字的时间与实际检查时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送达回证缺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实际送达的文书的名称、数量不清;同一套格式文书的固定部分字体大小不一致,文书编号不统一;少数案件仍然存在用不宜存档的笔迹填写法律文书的情况。 (执法监督处)

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编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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