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局概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事业发展
产业发展
行业管理
文化市场
公共文化
艺苑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 > 省厅文件 > 正文
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  【打印  关闭

浙 江 省 文 化 厅 文 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文市(2002)7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浙江电信、浙江移动、浙江联通、网通浙江分公司、铁通浙江分公司、吉通浙江分公司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为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互联网接入制度。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擅自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电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要严格“网吧”性质、范畴的界定标准。近期,除设立连锁直营、加盟门店外,各地暂不新批其他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此,对以“电脑网络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电子信息馆”、“电子阅览室”等各种名称申请要求提供互联网接入的其他服务场所,首先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认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能提供互联网接入。
    三、要认真按照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和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的有关要求,文化和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依法取缔、关闭及处以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并报送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要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共同贯彻落实好《条例》,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天天”社区青少年电子阅览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
【字号: 】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网网址:http://www.hzwh.gov.cn     互联经营许可证:浙ICP备05032725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68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话:0571-882289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杭州集广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571-56327977
推荐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1024*768分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