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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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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浙文社〔2002〕58号)精神,加强对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整合全省优秀传统文化及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共享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共享工程的建设要和各级图书馆的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相结合,与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共享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建立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共享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共享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协调全省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建立相应的共享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建设。县级文化、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和管理,镇乡和街道具体负责本地基层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设立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共享工程建设。
发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安排共享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保证设备、文化资源建设、日常管理等必要经费的投入。专项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共享工程建设。
    第六条  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在浙江图书馆设立共享工程省级中心。省级中心主要职责: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全省共享工程的总体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推广工作;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负责指导市级分中心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服务等业务建设;负责与国家中心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以及共享工程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根据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对各市级中心和基层中心项目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各市级图书馆设立市级分中心,负责对本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服务及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在县级图书馆设立基层一级中心,在乡镇(街道)文化站及社区、村的文化服务场所设立基层二级中心,负责向公众提供文化信息资源服务。有条件的基层一级中心要做好对基层二级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共享工程的基层一、二级中心由市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中心由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制作标牌。
    第九条  加强共享工程信息资源建设,以省级中心为龙头,市级中心为骨干,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应重点抓好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条  各级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共享资源,努力面向社会公众,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组织开展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中心的开放时间可与图书馆(室)、文化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相一致,最迟不得超过20:00。
    第十二条  各级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同级中心的管理以及对下级中心的工作指导,防止假借共享工程违规开展信息服务。
各级中心负责监督和防止用户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省、市共享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厅成绩突出的各级中心给予表彰。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如果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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